第一消費金融:本文轉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的民間媒體《自由時報》,原標題《對信用卡客戶配偶不當催收 臺新銀遭重罰1000萬》,記者王孟倫。按照目前的匯率,1000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225萬多。
金管會今天再祭出一張罰單!由于臺新銀行對信用卡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配偶或與銀行無往來關系的緊急連絡人等,進行不當催收,因此,金管會開罰1000萬元。
對此,臺新銀行回應,尊重主管機關決定,持續虛心檢討及改善。除已完成內部檢討并采取相關改善措施,以強化對消金放款案件核貸條件的監控及控管機制,并將主動聯系或通知受影響客戶相關優惠權益方案。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檢查局對臺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該行透過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包括: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為。
林志吉說明,臺新銀向第三人進行不當催收有兩大態樣,第一種是利用卡友客戶填寫的第三人資料,通常是配偶或緊急連絡人,也有一般聯絡人,像是同事等;雖然他們與銀行并無往來關系,卻被銀行告知持卡人積欠卡債,也就是對債務無關之第三人進行干擾,這類受影響的卡友近兩年約有十多位。
第二種是金管會接獲民眾陳情,臺新銀對與債務沒有關系的第三人,有直接寄發催告函或調解函等不當催收行為,林志吉舉例,身為父親的卡友未還債務,而銀行發現父親曾有不動產移轉,受讓人可能是兒子,因此,銀行就直接向兒子催討,但這是法令不允許;根據臺新銀行清查,這類狀況近10年累積上萬件。
至于上述違規行為,金管會裁定臺新銀行有2大缺失:
第1、未完善建立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干擾控管機制:臺新銀未確實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不得對信用卡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作業的控管機制,致催收單位對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第三人干擾情事。
第2、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臺新銀行內部規范規定業務人員個人獎金之核發,與客戶實際承作之利率及所收取之手續費連結,惟未完善建立批覆條件與實際承作條件之檢核控管機制,并就業務單位調整實際承作利(費)率之標準及程序訂定明確內部規范,以供遵循。
林志吉表示,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臺新銀行1000萬元罰鍰;并請該行確實依規定辦理信用卡催收作業及全面檢視催收各環節作業是否妥適,并請稽核單位確實追蹤改善情形及納入內部稽核重點。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各項日常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并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范,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所訂定各業務獎酬制度應衡平考量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并應建構完善的行為規范,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伙伴關系。
對于上述裁罰,臺新銀行回應,針對催收作業涉及第三人部分,亦已修改相關作業流程與機制,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將持續精進相關控管機制,以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及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致力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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